目前分類:不動產 (3)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房間之一




 


房間之二




 


餐廳




客廳




 


位於文化二路    共16層裡的15層採光極好


權狀登記不含公設20.96坪


總面積含公設37.19坪


有一個平面車位


看屋請聯絡黃先生0910-367873 或黃小姐0932-063582


 



 

迷蹤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最近接到一個案例~


繼承人名下沒有不動產確有一仟多萬的債務~繼承人一定要拋棄繼承嗎?


是的!第一順位至第四順位之繼承人須在事實發生日或得知繼承之日二個月內.


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否則~沒繼承到財產卻繼承到一仟多萬的債務喔!


以下是民法的相關規定:



















法規:民法 (民國 91 06 26 修正)


第 1154 條
(限定繼承之意義)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
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限定繼承之適用規定)
依前條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適用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
三條之規定。
第 1163 條
(限定繼承利益之喪失)
繼承人中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
益:
  隱匿遺產。
  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
  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拋棄繼承權人應繼分之歸屬)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
得繼承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迷蹤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出售房屋要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以下列二種方式計算:


一、 若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相關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說明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 如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房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九十二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 出售房屋座落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 出售房屋座落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三) 出售房屋座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四) 出售房屋座落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五) 出售房屋座落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


該局指出,在現今房地產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往往降價求售而無實質交易所得,卻因未能提示完整的證明文件,而須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平時應注意蒐集及保存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

迷蹤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