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房屋要如何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可以下列二種方式計算:


一、 若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相關可減除之成本及費用項目說明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房屋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三)至取得房屋所有權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除前述轉列房屋成本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用外,其餘如使用期間繳納之房屋稅、管理費及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二、 如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符合規定之房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可適用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九十二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如下:


(一) 出售房屋座落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9%計算。


(二) 出售房屋座落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6%計算。


(三) 出售房屋座落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3%計算。


(四) 出售房屋座落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10%計算。


(五) 出售房屋座落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的8%。


該局指出,在現今房地產普遍不景氣的情況下,納稅義務人往往降價求售而無實質交易所得,卻因未能提示完整的證明文件,而須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核課綜合所得稅,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平時應注意蒐集及保存前述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迷蹤魚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